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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生活中,股权经常发生变动,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股权的变动和新股东的加入对有限责任公司有着重大的影响。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立法的需要而设立,而不是股权固有形式;二是,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同于一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三是,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性权利;四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时效性。建立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十分必要,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股东有限购买权的建立意在为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提供一个解决的途径。其次,降低股东退出的风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的相对稳定对于保障公司的发展和持续盈利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建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对于降低因股权的变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再次,增加公司运营成本,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使原有的协议对其无效而股东之间不得不重新磋商,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降低原有股东之间的信任度,打破原有股东之间的运行机制,增加公司的运行成本。最后,有利于公司股东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从立法原意上看,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为保证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维护其既得利益。综上所述,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也能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和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保护全面剖析了现阶段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完善措施。本文试图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研究的完善来弥补由于我国现阶段理论方面的不足在实践中所引起的纠纷,从而达到更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