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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一种对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而拒绝治疗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接受治疗的一系列医学措施总称,其的价值目标是社会防卫与保障精神病人权利并重。但长期以来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状况是该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医疗救助;而正常人却面临着“被精神病”的人权迫害。究其原因,我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欠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建立现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定仅限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措施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非自愿住院治疗”是相对自愿医疗而言的概念,如果精神病人拒绝自愿医疗,不管是谁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都构成强制医疗。本文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法律规制为研究任务,从我国现有的强制医疗立法规定出发,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揭示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本文还收集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我国实践中的强制医疗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从而为强制医疗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素材;此外,本文还考察了域外国家立法中与强制医疗相类似的制度,希望通过国内外立法比较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使得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立法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最后,也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所在,即提出将精神病强制医疗制度细化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司法化强制医疗、行政化强制医疗、民事化强制医疗,并分别与我国现有诉讼体制形成对接,在行政化强制医疗的设计上,参照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医疗的程序规定,完善强制医疗制度。进而对完善强制医疗制度提出具体立法建议,内容涉及到了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场所、及解除程序等诸多方面,尤其在决定程序中建议加设听证程序,使程序更加透明,以更好的保障被强制医疗者的合法权益,预防“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