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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时代要求,我国公用企业改革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改革的方向也已明确为市场化。公用企业的运营,离不开三个元素,即投资者、管理者和消费者。公用企业的发展阶段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以20世纪70年代为界,之前可以称为垄断经营时期,之后可称为市场化经营时期。两个时期就是将三个元素的具体承担者不断地进行调整的过程。法律体系顺应了这个潮流,也相应做出了变化,以提高效率,增进公用企业对社会的贡献。 客观地说,改革前的公用企业是不负众望的,总是能竭尽全力源源不断地为社会提供方便、价廉、质优的产品和服务。此时的公用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是合一的,政府办企业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各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基本上认同这样一个理念,公用企业是自然垄断性企业,垄断经营和国家干预是必不可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继续进步,科技的迅速发展,社会资本的极大积累,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基础发生了动摇,国家干预的方式亟待改变,法律不再无条件地为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豁免。从英国的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开始,各国纷纷探索以“多元投资、竞争主导”为特征的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方案。时至今日,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在调整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 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较晚于主要发达国家,但是也已经逐步走向正轨,法学理论界也开始关注这方面的变化。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明显的,(1)法律实践在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方面还很少,多是政策性调整;(2)法学理论也只是从各部门法的角度进行研究,没有综合公法、私法、实体法、程序法进行论述;(3)现有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存在立法数量少,法律位阶低的问题;(4)学界对上文提到的三个元素中,有关承担主体的地位、作用以及相互的关系还存在认识上的很多矛盾。 因此,本文通过研究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相关法律文献,考查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些成功案例,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阐述。本文主要有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公用企业市场化法律问题研究背景。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对公用企业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在描述了一些通行的观点后,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同时,对世界及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总体趋势,总体特点,以及共性的问题做了阐述。 第二部分,公用企业市场化法律问题的基本理论。这是本文的重点,此部分主要是论述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应当做出什么的贡献,发挥怎样的作用。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的竞争条件,健全的公共利益保障,对路的政府支持都是公用企业走向市场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三部分,西方主要国家公用企业市场化法律问题实证分析。本部分分别对英、美、德、法四国的公用企业市场化法律问题的实例进行了分析论述。因为这四个国家的公用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较早,且各具特色,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论述过程中,作者也针对性地与我国的改革进行了比较,试图为我国找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途径。 第四部分,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法律对策。本部分是全篇的高潮,是建立在前三部分的分析、比较、研究基础上,对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进程提出具体的法律对策,希望对实践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