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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得到应用。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的表述修改为鉴定意见,进一步强化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只有经过质证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为了更好的实现鉴定意见在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2012年《民事诉讼法》还对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等作出了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但诸如鉴定意见的举证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请权如何保障,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鉴定人出庭效果不理想,专家辅助人的运用没有标准、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没有在判决书中书面反映等情况,导致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中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收集分析当前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运用情况的司法实践数据,以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分析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适用司法鉴定意见制度的意见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主要介绍了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有关特征。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选取的南宁市六个基层法院2012-2014年1007件涉司法鉴定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从鉴定的启动、鉴定意见质证认证、鉴定人出庭等三个方面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域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司鉴鉴定意见时在启动程序、质证认证过程及鉴定人出庭等方面的特点,并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启示,为我国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四部分是在上述章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措施。即要保障当事人在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中的正当权益,同时要建立鉴定启动的合理审查规制方式;确立符合司法鉴定意见特点的司法鉴定意见质证的规则,明确完善司法鉴定意见认证的标准;完善司法鉴定人的出庭规则,既要确保鉴定人能按需出庭,也要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