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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新闻中不断涌现出恶性监护侵害行为的报道,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不足与缺失。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纵深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取得长足进步,与此同时,我国固有的家庭亲属关系也日渐松弛,缺乏公权力介入的家庭监护已不能完全满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求。我国监护体系构建至今仍未将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加以完备,反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世界立法趋势,许多国家在该领域已构建出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拉近与世界各国立法的差距,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将以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问题进行解构研究,除引言,正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在社会现状中,囿于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束缚,公权力的介入无法被一般公众所接受,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社会监护监督主体也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功能;关于立法层面,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仍处在雏形阶段,在事后监护监督方面较为完备,但对监护监督主体、监护监督内容、监督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案件数量极少,公权力行使监督权的案件增多但总体偏少,其介入家庭监护的限度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二部分,域外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考察借鉴。为使公权力有效介入监护事务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者一致选择设置专门监护监督机关。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利用公权力优势,强化国家监护监督的主导作用;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监护的社会性,利用社会监护监督主体形成了完备的调查评估机制和发现报告制度。两大法系国家早已不将监护视为传统家庭事务,也不满足于事后监护监督手段的滞后性,而要求对监护的整个过程都要执行监督。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网格型模式探索。利用我国社区网格化管理优势,整合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网格资源,提出构建网格型监护监督模式,充分调动社区公众参与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事务,改变传统家庭监护自治模式,在监护侵害事件的原初阶段以最低成本将其解决,进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四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民法总则》构建的最新监护结构,在网格型监护监督模式中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辅以域外监护监督制度经验,明确国家监护监督主体介入家庭监护的定位,以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此外,必须顺应国情,遵循民法总则,构建出监护监督主体层级明确、各主体权责内容统一、监护侵害预防与发现及时、事件处置与评估规范的常态监护监督执行机制,同时也应将父母监护与非父母监护的情形加以区别,有针对性地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