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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的案件时时冲击着消费者的心理和选择底线。日常食用的食材被掺入了地沟油、苏丹红、甜蜜素、瘦肉精等,食品安全的堡垒岌岌可危。管仲曾日,“民以食为天”。研究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其不仅关系着国内、国际的食品质量信誉,更关乎国民的生命和健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罪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无到有、从最初的单行条例规制到正式的刑法条文的演变以及不断有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显示出国家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本文的目的在于,怎样通过刑法的功能来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着重分析,从而将有效的司法资源精准的运用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上,更好的发挥刑法的作用。 文章主要论述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法认定。 第一部分着重叙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界定。分析现有理论对本罪客体争议的关键,并指出本罪所着重保护的实质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 第二部分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对象进行研究。如:本罪中的“食品”是否包含“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的界定范围在哪里?既可以当作药品又可以当作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是否也是本罪的行为对象?本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行为对象又有哪些明显的区分?以及对“有毒”、“有害”的理解。 第三部分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论述。笔者将本罪行为类型划分为“掺入”行为、“销售”行为和“生产”行为三类。着重论述“掺入”行为,即“掺入”是否包括冒充行为、“掺入”的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 第四部分是对本罪的刑法认定进行阐述。主要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