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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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庭审直播已经成为助推司法信息公开的新渠道,相比电视传媒的受关注度和网络直播的便捷性,庭审直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线上和线下的限制,是更大幅度和更深程度上的司法公开形式,代表了未来司法公开的新趋势。特别是在当前的媒体发展环境中,自媒体的力量愈发凸显,公众对许多热门案件关注度极高,通过自媒体表达的看法一旦形成公众判意将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也会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司法审判、法制建设与微信、微博等大众传播平台的关系在近些年来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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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庭审直播已经成为助推司法信息公开的新渠道,相比电视传媒的受关注度和网络直播的便捷性,庭审直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线上和线下的限制,是更大幅度和更深程度上的司法公开形式,代表了未来司法公开的新趋势。特别是在当前的媒体发展环境中,自媒体的力量愈发凸显,公众对许多热门案件关注度极高,通过自媒体表达的看法一旦形成公众判意将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也会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司法审判、法制建设与微信、微博等大众传播平台的关系在近些年来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庭审直播作为审判公开的一种新形式很好地促进了司法过程透明度的提升,司法机关通过庭审直播有效削弱和屏蔽了来自其他权力机关和媒体对审判活动的干预,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同时,民众对司法活动和审判过程的关注通过庭审直播得到了满足,这使得裁判结果的得出有了更广泛接受的基础,拉近了民众和司法的距离,有助于加强判决的可接受性。通过对各级各地法院接入中国庭审公开网情况的实证分析发现,庭审直播虽已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但仍然不够规范,缺乏充分的物质和制度保障,多数案件直播后缺乏互动反馈、反响平平,在直播案件的选择方面更是具有局限性。对待庭审直播的态度不应是一味拒绝,而应通过对其各个环节的规范化设置让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在刑事庭审直播的有权主体方面,明确法院的主导地位;在直播案件的范围上,明确选择标准;在直播的过程中,应注意降低对诉讼参与人的不利影响。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庭审直播要呈现出多元化的新特点,既要明确庭审直播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地位,又要充分把握庭审直播过程中各方利益的权衡,使人民法院通过庭审直播真正提升司法公开程度,践行司法为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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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对乡村发展的重视,乡村振兴战略得到积极的落实,对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农业技术也因此得到广泛的推广。因此,要针对农业技术推广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当前阶段农业技术推广中面临的困难实施全面分析,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角度下制定最佳的农业技术推广对策,以此来为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帮助。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就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深入推动城乡结合发展,解决三农的问题,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发展壮大,在促进资金流通、提高经济效益等发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发展的背后也同样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证券市场愈加繁荣,参与者也越来越认识到信息的重要性,为在交易中取得优势地位,内幕信息往往成为人们追逐的对象。但以内幕信息为交易方式会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阻碍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因而各国均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短线交易归入制度作为一项预先防范和规制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应运而生。其发源于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其简明的规定
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频繁举牌上市公司后,是否可以介入上市公司经营,以及对该介入经营行为是否需要监管是本文探讨的主题。本文主要从大陆和台湾两起关于险资举牌上市公司的经典案例入手,对两个案件的案件事实、案件焦点和案件结果进行对比,总结出两个案件的共同争议焦点并展开主题论述。
以分析保险资金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必要性和风险为前提,其中必要性的论述从保险资金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风险性的分析从保险公司、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等主体角度展开,经过分析得出险资可以介入上市公司经
随着普惠金融概念的普及和应用,近年来村镇银行覆盖率和资产规模得到了显著增长。村镇银行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已成长为民间资本进军银行业的主要通道,且是将“普惠金融”理念运用于乡村的重要金融工具。然而,由于村镇银行普遍体量较小,存在于特殊的生长环境,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不完善等原因,村镇银行面临多重风险。在监管层面,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和股权结构不完善,对各类风险的监管不足,存在主发起行和市场准入制度存在制度失灵等缺陷。监管体系的不成熟将限制村镇银行的良性运营和发展,进一步束缚普惠金融的实施半径。在
本文拟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明晰发起人对设立无效公司之债权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二是定位发起人对设立无效公司之债权人责任的责任形式;三是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公司法的发起人责任制度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的立论和核心观点是:在公司设立无效时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采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此学说观点为前提,发起人对设立无效公司之债权人的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在公司成立后未转移至公司的部分,在公司被宣告为设立无效之后仍由发起人来承担;二是在公司成立后被公司约定接受或法定实际享受利益的部分,此部分需按照公司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s,以下简称PE)募集额的积累,大量资本处于等待投资期或者投资期,难以实现流动性。为提升资金的流动性,有限合伙型PE中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就其财产份额进行转让退出,以获取资金流动性的方式应运而生。此种退出方式在国外已获得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资本市场起步较早的美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在该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由此,笔者从法律制度角度,分七个章节三个部分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自治性规定,对于该自治性条款的有效性已然达成共识。但是,这种自治性条款并非绝对自由没有边界,随着股权转让自治性条款内容的不断多样化,如何确定这类条款法律效力的标准却并没有统一,致使司法审判实践中不能构建统一的裁判思路,裁判结果差异化较大。为此,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司法审判案例为基础抽取典型样本,统计近四年来全国范围内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为裁判依据的案例,并以司法审判实践为出发点对其进行梳理剖析,找出争议焦点,在借鉴美国合理
没有靠谱的幼托服务,家有幼儿的妈妈如何在外工作?新冠病毒的肆虐使每个家庭、公司甚至政府机构的成员,都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拉丁美洲,对于一些负担得起私人日托或有机会享受公立幼托的父母来说,没有幼托的日子也许是全新的挑战,因为现在他们要花数小时陪年幼的孩子上网课。然而,对于该地区数以百万计的其他人,尤其是低收入家庭来说,因为幼儿无处托育而致使妈妈们就业艰难,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几
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是保险业重要的一类死亡保险业务,此类保险之保障功能与成立要件相较于其他类型之保险均有较大差别。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以未成年人之死亡作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其造成之损失具有不可逆性与非补偿性。因此,各国均通过立法对此类保险的道德风险加以严格规制。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通过对投保人主体范围的严格限定、赋予未成年人父母代替未成年人行使实质性同意权以及限制最高保额的方式,对此类保险进行风险防范。但对我国此类保险制度加以反思和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保险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做法不一,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电子商务在我国经济发展领域的占比越来越重,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我国社会对于网络购物的需求也明显呈现扩大化及多样化的趋势,同时网络购物出现的问题或争议也将越来越多,为了解决上述背景下出现的问题,完善网络购物的模式,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十分必要。尽管表面上网络购物正发展的如火如荼,但一方面理论界对其领域内的相关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争议,例如网络购物中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性质问题、第三方交易平台与消费者及平台商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对上述问题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