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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秩序问题”的、自发的、没有人号召或组织、但却有众多人参与的、大众抗议性质的集体行动只有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内才能获得理解。本研究是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内,从社会行动的角度,对发生在G地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的个案研究。
研究发现以强凌弱现象和权钱交易现象在民众中引起反响的可能性较大,具有较强的动员潜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低点。集体行动者在制度规范及其形塑的资源框架下,进行成本与收益权衡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行动选择。共同的集体命运感使得集体逻辑在社会关系的背景中取代个体逻辑。行动者之所以行动,除了有价值理性的因素,还有工具理性的因素。在特定的情境下,行动者有可能会出现情绪化行为。在抵制型行动和破坏型行动这两类行动方式中,集体行动者大多采用的是抵制型行动,但他们普遍认为破坏型行动效用最高。
本研究认为政府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理当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要将促进社会公平作为政府的一种基本职能。只有真正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