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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人们在面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压力时,因无法找到有效的释放途径而患上精神疾病的概率越来越高,与普通人犯罪相比,无明显动机、突发性强、手段残忍等常常是精神病人犯罪所具有的特点。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行为时不具有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若不能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再次将他们放归社会,继续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极易引起民怨,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国家需要对精神病人实施有效的监管,避免悲剧不断重演。同时精神病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应该像普通公民一样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其人身安全和自由不应被肆意侵犯和剥夺。实践中,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触犯《刑法》应该被刑事强制医疗却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另外被采取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受虐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为寻求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精神病人人权之间的平衡,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写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时借鉴美国刑事强制医疗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本文注重细节的分析,四大部分根据不同的内容运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文章首先从相关概念和刑事强制医疗的性质着手,运用比较分析法,将刑事强制医疗与行政收治、刑事处罚、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强制医疗作为刑事特别程序的性质。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运用归纳总结法,将《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分解,揭示了目前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的刑事强制医疗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实际,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提供借鉴。最后一部分根据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通过细化实施细则,使刑事强制医疗的功能有更大的发挥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