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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态表达能够实现人际意义,既包括说话者对所言命题有效性的判断,对听话者所附义务的判断,也包括对他们提议中个人意愿性的判断。本研究旨在通过评价理论视角来探究美国法庭辩论中法官和律师如何通过情态表达来实现人际意义,尤其是实现对人类行为的评价判断。 本研究通过自建小型法律语言语料库的方法,从美国最高法院选取了自2015年2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30篇法庭辩论作为样本,重点研究其情态表达。基于Halliday的情态理论(2004),本研究依据四个标准:说话者、情态取向、情态类型以及情态量值,将法庭辩论中的所有情态表达进行了编码以及分类。研究使用卡方检验以及 Fisher确切检验对得到的数据进行了定量分析。结果表明,在宏观层面,法官和律师在判断类型的使用方面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105>.05)。然而他们在情态量值方面(p=.004<.05)以及五种具体判断类型:行为规范性(p=.027<.05)、行为意愿性(p=.000<.05)、行为可靠性(p=.024<.05)、行为能力性(p=.005<.05)以及行为正当性(p=.007<.05)使用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对案件编号为13-1175的定性分析表明,情态能够促进态度的表达,并且在五种判断类型中,对行为规范性的评价判断出现最为频繁。此外,由于在法庭中不同的地位,法官和律师在情态量值使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研究尝试从评价理论的新视角探究法庭中情态的人际意义,期望能够对中国法庭辩论及法律语言教学提供一定的借鉴意见,同时期望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