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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几个不同的方面,对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思想进行初步的理论探讨。 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观的基本含义以及其在他整个社会理论中的地位。对哈耶克来说,自生自发秩序观是其整个社会理论的核心观念。但是,他对自生自发秩序观的论述相当分散且论述的侧重点亦常因具体论题的变化而变化,给人们理解和把握自生自发秩序概念造成了很大困难。因此,这一章除了从他自己对自生自发秩序概念的直接界说、对自由的有关论断来领会这一概念的含义外,还要从他反对的目标出发把握这一概念的的基本含义。 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观的知识论基础。哈耶克在他的理性有限观的预设下确立了自生自发秩序观的知识论基础:进化论的理性主义。他区别进化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的唯理主义,主要是立基于二者对理性的根本立场。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主要是对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述的进化论传统的继承,而其间最为重要的是休谟的理论;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是在他对所谓的立基于笛卡尔式唯理主义的“法国启蒙运动传统”的批判中加以确立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进化论理性主义是自生自发秩序观的知识论基础。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的区分。根据进化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唯理主义框架,哈耶克把所有结社、制度和其他社会型构的社会秩序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秩序”,而后者是指“组织”或“人造秩序”。从哈耶克的社会分类学对他的社会理论的建构的意义角度理解自生自发秩序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哈耶克与马克思在历史观和自由观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