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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所有的政治体系中游说已经成为民主政治过程的核心且合法的组成部分。尽管“游说”和“游说者”时常与负面含义联系在一起,但游说者们所做的这些工作却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政治行为主体介入政府系统的政策制定过程,并且向政治系统进行相应的反馈,从而有助于促进政策的输出。从利益诉求的范畴来看,游说集团包括了经济利益游说者(如企业)、职业利益游说者(如工会)以及公民社会利益游说者(如各种环境保护组织)。这些利益诉求集团可以通过许多诸如直接与政治官员进行沟通等方式对政治决策施加影响,事实上政府决策行为的背后不同程度上都有游说集团/利益集团的影子。然而随着政治腐败现象的愈演愈烈,人们开始要求游说活动的公开,甚至对游说活动进行适当的限制,因此,一些国家开始建立游说活动的管制体系。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起游说者管制的国家/地区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欧盟、匈牙利、波兰、立陶宛、格鲁吉亚以及台湾。虽然已经有为数不少的学者对游说管制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但这些研究大多只是集中在某一个国家/地区,其中绝大多数关注的对象都为美国,缺乏对这些游说管制体系进行广泛的比较分析,而这些比较分析能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的游说管制环境。本文的目的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首先,本文将会通过对这10个国家/地区的游说管制体系进行具体的描述,从而能够在整体上对这些已经建立起的管制体系有较为充分的了解;其次,本文会通过数据实证的方法来理性地检验每个系统中游说管制力度的强弱,并且试图对这些管制体系进行分类,建立起三大游说管制模式;最后,本文希望通过对已经建立起的管制体系的分析研究,对我国游说管制框架的建立提出一点建议。本论文的结构由绪言、正文和总结三大部分组成。绪言部分主要是对本文选题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进行阐述。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将对游说、游说者以及游说管制等概念以及游说管制的相关理论依据进行概述;第二章则主要对目前已经建立起游说管制体系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深入的国别研究;本文的第三章将会在国别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美国公共廉政中心的CPI系统对这些管制体系的管制力度进行评估,从而对这些体系进行理论上的分类,并建立起三大游说管制模式——高度管制模式、中度管制模式以及低管制模式。本文第四章将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目前的管制经验,对中国游说管制体系框架的建立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最后的结论部分则全面总结和回顾所研究的内容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