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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当事人实现其私权的最后程序,是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只能就权利归属的外观加以判断,而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不予以评论,但是社会生活是不断变化的,强制执行程序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件可能随着时间的变化其效力也会发生变化,使其权利外观存在瑕疵,如果再按照此执行依据继续执行下去将会侵害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对执行依据的效力进行审查,在执行过程中就对此类实体问题加以解决,实现执行效率的提高,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就应运而生。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异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救济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两种类型。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即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违背了执行程序的规定,请求采取补救或排除措施的一种救济方法。实体上的执行异议即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与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或具有足以阻却债权人请求执行的实体事由存在,而请求法院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民事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根据提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为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严重阻碍执行效率提高的瓶颈问题,我国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20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我国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却是非常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缺失、案外人异议之诉存在冗杂的前置审查程序、执行监督制度也不完善等。因此建立完善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解决执行程序中的瑕疵问题以及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民事诉讼法》202条、204条之规定,在充分研究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之上,对我国民事诉讼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提出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一下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理论,包括它的概念、种类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为下文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同时,还介绍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特征和性质,文章中分别介绍了关于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性质的不同学说,在分析各种学说的基础上,对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不同性质加以区分。文章第二部分是分析了一下目前我国在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方面的现状,并挖掘出现这些现状的原因,为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提供了方向和目标。文章最后一部分就是对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的建议,重点在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设置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完善和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