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企业所得税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集团合并纳税制度是指将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视为一个纳税单位,由母公司统一进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允许集团内部成员之间亏损互抵以及免税资产转移的税收制度。这项制度最初产生于一战时期的美国,至今已成为企业集团申报所得的一种主要方式并被西方各国广泛采纳。其经济上的合理性在于:公司选择以分支机构的形式从事经营活动与选择以母子结构组织经营在实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将集团企业视为单一纳税人,不仅能够更为公平地衡量集团整体的纳税能力,而且有助于减少制度本身对于纳税人行为选择的影响。不同于国际通行的制度理念与设计,自1995年起,我国开始对部分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铁路、民航、邮政、电信、石油石化、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以及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实行由总机构即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国内之所以适用该项制度主要是从政策层面作出的考量,将其视为对那些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垄断行业的税收优待,而并非一项基本的税收政策。虽然该制度对于促进我国集团企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因适用主体被局限于大型国企和特定产业内部,故制度功能并未得到完全释放。在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中,如何针对企业集团的特点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使其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当税收利益,又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对此,国外丰富的制度经验及先进的理论成果对国内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全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合并纳税制度的概述,旨在明确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合并纳税制度的概念和理论。第二部分着重介绍美国和澳大利两国的合并纳税制度及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理想的合并纳税模式所应当具备的结构要素进行概括和总结。第三部分以前述理想模式为参照,指出我国的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偏差,并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尝试对其中某些方面,诸如制度目标、主体授予条件以及审批权限等提出改进方案。最后一部分为全文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