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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商业银行用来抵御金融危机的重要工具,持有足够的资本是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和稳健发展的重要条件,自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Ⅰ)以来,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直是各国监管当局的重要监管指标。在巴塞尔协议实施的20多年时间里,国际金融体系遭受了数次金融危机的冲击,经过这些危机的洗礼,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国际监管体系也不断改进,以适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的需要。2007年初《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Ⅱ)在全球开始广泛实施,但是随后爆发的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性金融灾难,给金融业和实体经济造成重创的同时,也暴露了银行体系监管体系的脆弱性,这对原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理念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伴随着国外许多银行的倒闭和重组,人们对巴塞尔Ⅱ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诸多质疑,政府监管的实施能否有效抑制银行的风险承担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本文的总体思路是:首先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并对本文中的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总结了国内外文献对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影响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发展及各版本不足之处的阐述,针对巴塞尔Ⅲ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监管当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随后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了资本监管对我国商业银行其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全文总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对银行资本、银行风险及风险承担几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并给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逻辑结构;第二章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总结,由于国外对该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早,国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资本监管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近年来,国内许多学者在国外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该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第三章对巴塞尔资本协议下的监管进程进行了回顾,分析了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的发展与创新,通过次贷危机对国际资本监管体系提出的挑战,对巴塞尔Ⅲ的改进及其全球银行业的影响进行了阐述,最后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巴塞尔Ⅲ在我国的实施进行了展望。第四章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局部调整联立方程组模型,对资本监管与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并不能对银行的风险承担产生显著的影响,但是在强监管压力下,监管当局的资本监管会从多方面对商业的风险承担行为产生影响。第五章给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文章认为我国应顺应全球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趋势,加强与国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同时,监管机构还虚提升监管的能力和力度,只有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才能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风险行为的政策影响;另外仅仅强调资本充足率指标的监管并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管效果,只有对银行的整体风险进行细化,建立更加全面的监管体系,才能对我国银行体系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