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标准必要专利”本应属于知识产权法的规制范围,但由于现在很多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对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造成滥用,导致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结果,不得不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国反垄断委员会于2017年公开征求《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意见,其目的是弥补《反垄断法》的立法空缺,也在实践中给予一定的指导。本文通过典型案例提出问题,从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的认定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完善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为《反垄断指南》的修订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目前学界尚不能达成统一,大部分学者主张“推定说”,应当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市场支配地位直接认定或推定,而小部分学者则主张“认定说”,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应当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判定。本文认为“认定说”更为确切合理,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并结合《反垄断指南》第13条进行阐释和提出建议。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认定。目前实践中最为典型的有四种滥用行为,分别是不合理拒绝许可、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FRAND原则的超高定价或歧视性定价以及对于禁令救济的滥用,本文也着重对此四种滥用行为进行讨论。笔者将通过美国、欧盟与我国的现存制度进行对比,对实践中遇到的以下问题:滥用行为的难以确定、缺乏相关立法对滥用行为的规制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违法成本低等进行制度适用上的深度剖析。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在《反垄断指南》中增设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导致垄断的判断细则、弥补在《反垄断法》中对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空缺、建立健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抗辩机制以及对标准化组织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