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学术观点认为,由于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以及“诸法混合”的中华法系“重刑轻民”的原因,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没有商法。这种观念致使我国近一个世纪对于中国传统商事法的研究几乎一片空白。其实这是以现代商法理论来评判尚处于中世纪末期中国的商事立法状况情况。然而根据中国陕西、江浙、上海、北京及广东、广西等地区许多有关清代工商业的碑刻资料的记载,清代商业社会的各行各业都制定有许多关于救助同业、捐资办法、工价给付、工匠管理、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开业条件和要求、招收学徒等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这些规则和制度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传统商法的内容非常相似。这说明: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事实上也有“商事习惯法”或叫做传统商法。这些刻于石碑上的规则与那些散见于制定法的关于买卖、钱庄银票、手工作坊、店铺牌匾等商事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体系。 清朝中国传统商事法的产生与发展,与清朝商业社会的社会结构、中国商人群体的历史际遇、商人社会内部结构的相互关系和商人社会与政府、社会上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因素是紧密相连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对于商业的发展和商人自治法起着宪性作用和背景作用。 作为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的清朝传统商事法体系,它的形成、原则和主要制度内容,反映了在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中国商业发展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行业间既相互联合又相互制约以及共同御外的产物,其对有益于维护商事秩序的诚信原则、秩序原则、竞业禁止原则以及利益均沾原则等的遵循,显示了商法的性质及清朝商人对商法法律价值的追求。 根据碑刻资料,结合其它史料,初步归纳出清朝商业社会的主要商事法制度和规则。包括商号和商事登记、商业帐簿等基本的商人制度、商事组织及收徒制度、公所和会馆等公产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一般商事行为的规定及商中间人—牙行制度等。 清代商事习惯法中的制裁规则对清代商事习惯法的有效运行具有保障作用,包括行业内部以财产的方式和以名誉的方式进行的制裁,以及体现出商人自治法对制定法之依赖的“禀官究治”和官方“禁止把持”规定的威慑性;行业组织利用“神明崇拜”之类的宗教仪式来达到控制商人以维护商业社会内部的秩序。 以商人习惯法为主体构成的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法属性,但商 J凶回o傅士学位论文 W DOCTtolln:L DISSERTAllON人自治法从其产生、发展到实施,都离不开对制定法的依赖,并与制定法一起形成使清代商事习惯法具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的特点,还反映出商人们在自治过程中从对商事行为一般性的约束到对具有理性意义的行为标准的追求的特点。 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是中国习惯法之河运法的典型事例,更是清代中国商事习惯法产生和发展全貌的一个缩影。从对这个案例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清代安康地区河上运输非常繁忙,安康地区经济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发展贡献极大。由于地理环境的因素,河上运输的风险也很大,事故频繁,纠纷频繁,安康地区河运习惯法因此应运而生,它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国家制定法的不足。从己发掘的碑版资料来看,安康的河运法不仅包含有调整河运纠纷的具体规定,且体现出现代商事法及其特别法海商法的一些主要的原则和精神,是清代中国传统商事法的典型例证。 余论部分是我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点观感。 本文力图论证的观点是:在晚清商事立法之前,中国不仅有传统商事法存在,而且中国的传统商事法还具有自治性、多元化的法律渊源和多元化的审判机关等特点。在清朝传统商事法的体系中,国家制定法中有关商事法规范所蕴涵的原则和精神,具有宪性作用,其法律价值不可低估。而对日常商事活动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商事关系和商事交易行为,则由商人用自己的方式予以解决:即用交易习惯和惯例、行业规则及其衍生出的新规则,构成一个相对完整、全面、发展以适应商事活动变化的规范体系,来填补国家制定法留下的空白;并与后者构成一个更为完整的商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