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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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配偶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股配偶在未取得非持股配偶同意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情形。《公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类股权的归属、行使和转让效力态度迥异,前者强调股权独立,持股方独立行使股权,后者认为股权共有,对外转让须夫妻取得一致意见。审判实践对法律适用未形成共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正确认定股权的归属及其转让效力,对统一司法裁判具有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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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配偶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指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持股配偶在未取得非持股配偶同意情况下转让股权的情形。《公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类股权的归属、行使和转让效力态度迥异,前者强调股权独立,持股方独立行使股权,后者认为股权共有,对外转让须夫妻取得一致意见。审判实践对法律适用未形成共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正确认定股权的归属及其转让效力,对统一司法裁判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概述。案例分析发现,持股配偶转让有限公司股权涉及的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一是股权的权属,二是股权转让的效力。对此,实务和学界主要形成四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股权夫妻共有,持股配偶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观点二在股权夫妻共有的基础上主张股权转让属于家事代理;观点三认为持股配偶独立享有股权,股权转让无须征得配偶同意;观点四认为持股配偶转让股权适用名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则。下文围绕这四种观点分别展开论述,通过对比找出最合适的解决路径。第二章是对无权处分说的检验。无权处分说认为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仍归夫妻共有,夫妻双方对股权有平等处理权,持股配偶擅自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但,事实上,股权的人身权益内容决定了其并不具有平等处理的属性;出资来源并非股权取得的充分要件,出资行为的完成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消灭。第三章是对代理说的检验。家事代理说认为持股配偶转让夫妻共有股权属于家事代理,但家事代理仅限于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股权转让作为大额的经济活动难以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涵盖;夫妻亲密关系并不当然构成权利外观,买受人不能据此主张表见代理。第四章是对有权处分说的检验。有权处分说认为股权的归属与股东资格紧密联系,持股配偶对股权享有所有权,有权独立行使股权各项权能。笔者认同此种观点,股权并非单纯的财产权,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一项社员权,股权内容不具有可分割性,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象是股权带来的收益而非股权本身。第五章是对股权代持说的检验。法院在一则案例中适用股权代持规则处理持股配偶与非持股配偶就股权所形成的内部法律关系。然而,单纯的出资行为实际上并不能证明非持股配偶和持股配偶存在明显的代持合意,股权代持亦并非委托代理而只是一种债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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