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郑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hk444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悬赏广告之于现代社会,已得广泛应用,可见诸于悬赏通缉、寻找遗失物等。然而,我国大陆现行之法律法规,尚欠缺对悬赏广告行为之完备规定,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悬赏广告“存在之合法性”作出肯定之态度,却未能对其效力问题、报酬请求、履行抗辩以及争论最大的性质定位等重要问题作明确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繁芜的具体问题;再有,当前理论界关于悬赏广告有关法律问题亦存在较大争议,以至于我国司法实践多会出现尺度把握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之结果。本文从司法实践之需要出发,综合采用比较、利益均衡、经济分析等方法,在对悬赏广告之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之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一章悬赏广告之概念与构成。悬赏广告是指用发布广告的方法,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将对完成指定行为者给予报酬”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优等悬赏广告、遗失物悬赏广告和一般悬赏广告;悬赏广告的要素:悬赏广告发布人、通过广告向公众发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完成之指定行为以及广告人对行为人给付之报酬。
  第二章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争议体现于理论界和立法实践,主要包括单方行为说与契约说两大对立观点。两种观点之冲突,若于实践中未得明确一致,实将产生不良后果。具体表现为:一是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行为人作出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时,产生的结果不同。二是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之行为人作出指定行为时,产生的结果不同。三是广告人给付报酬之债产生时间不同。持契约说者认为,广告人发布之悬赏广告系要约,惟有行为人作出有效承诺时方成立债务。四是广告人撤回、撤销、变更广告之效力不同。通过比较、讨论、分析,认为采用契约说理论能更为妥当。
  第三章悬赏广告之法律效力。即悬赏广告在法律上之后果,悬赏广告双方当事人于法律上之权利、义务。环视诸国,多国已经立法对此规范,但于我国大陆当前法律直接涉及悬赏广告之内容甚少,悬赏广告得否基于当前之法律规定而具有当然之法律效力,则需审慎对待。本章基于第一章对悬赏广告之分类,分别就三类悬赏广告进行讨论分析。优等悬赏广告于优等评定之前,属效力待定范畴,行为人向广告人发出应征通知时,即享有请求被评定之权利,然此时报酬请求权尚未明确,经评定并确定结果后,被确定为优等之行为人方享有报酬请求权,此时广告人则应依广告之声明如约向行为人支付报酬。遗失物悬赏广告之法律效力,理论界争论相对激烈:一方认为返还拾得物是基于《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失主有权拒绝兑现“悬赏”。另一方则认为法律没有禁止支付报酬,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法无禁止则为合法。本节经讨论认为后一种意见更符合社会公益之要求。
  一般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和遗失物悬赏广告很相似,区别在于行为人不负有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法定义务,因而一般应确认此类悬赏广告之效力。
  最后,在上述讨论并确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之后,亦对其可否撤销进行了论述,认为悬赏广告具有可撤销性。文章在此讨论了悬赏广告可撤销之现实意义,同时认为应当对该撤销予以限制,并对撤销的方式进行了讨论。
其他文献
期刊
会议
学位
期刊
期刊
报纸
期刊
学位
学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