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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调节器,是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最为可靠、稳定和有力的保障。作为一种权力工具,司法能够与立法、行政共同维系法治制度并实现法治目标,而法官在实现这种作用的过程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法官权威只能是建立在特定素养结构的法官基础之上。法官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门人士,从而在知识范围、思维方式、技术与道德方面表现出与普通人不同的素质优势。然而,在我国,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法官的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人民法院队伍的人才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法官队伍庞杂,整体素质仍然偏低,法官素质问题仍然是当今中国实现法治与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之一。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法官需要对法律有着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这是一种综合素质要求。从世界各国学者所表述的意见来看,我国法官的素质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定的无产阶级政治修养;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知识结构;良好的思维特质;专业化的技术水平;职业性的道德品质。法官素质的提高与激发在很大程序上依赖于制度的设计。然而,我国的诉讼体制乃至于整个司法体制都还存在许多未能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法官素质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在以下方面制度层面进行改革:确立激烈的竞争性考试和严格的选任标准,保证了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通过科学的分类管理与等级管理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在完善法官审判制度基础上树立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威性;建立法官考核制度以促进法官自治,形成法官群体的整体荣誉感和责任感;健全法官保障制度使法官利已心理与忠于法律在制度上结合起来。法官职业和法律教育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从理论上说,没有法律教育,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由从事法官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所决定,现代法官素质的塑造包括法律学术教育和法律职业训练两部分。此外,从提高法官素质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教育应当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教学宗旨素质化;教学内容职业化;教育模式多样化;教育体制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