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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投资银行家莱维斯·瑞尼尔第一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表述开始,直到这一名词被广泛使用,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种形式,是指由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变现的一种融资手段。在2005年之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只是处于摸索阶段。直到2005年4月,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然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起风险隔离作用的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与资产的真实出售,却依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第一,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一直未明确,在实践中更多的只是关注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功能而忽视了其作为交易主体的功能。第二,在以往的实践中,以信托制为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有可能因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被认定为无效信托的法律问题、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法院撤销信托的法律问题。第三,在资产的真实出售过程中,资产转让的方式、内容、程序以及信用增级措施都会对真实出售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及其演进”,本部分首先是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界定,在界定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其次,从促进商业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等角度来阐述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最后,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与风险隔离”,本部分先是介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以及主要参与主体,在了解了运作流程和参与主体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与资产的真实出售。第三部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法律问题及成因”。主要分析了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实际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从2006年东元重整资产证券化项目、2008年建元重整资产证券化项目、开元铁路专项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2005年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及工行海天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过程中,探寻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找出其成因。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法律问题的措施”。首先,从《信托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法律层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其次,确立特殊目的信托作为法律主体与交易主体的地位;最后,从特殊目的公司的组织架构、设立价值以及防范特殊目的公司自愿破产三个方面探寻在我国设立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