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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随着国际间货物买卖合同的增多,如果在合同履行方面出现了当事人违约的情形,法律是如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当事人又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本文以此为研究主题,以违约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为起点,深入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的类型以及各种违约救济措施,并以实证剖析违约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为终点,拟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制度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究。本文主要采取横向比较的方法,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违约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主要对违约的概念、违约救济的概念、违约救济的效益和公正价值以及违约救济的原则进行简要的阐述。通过本章的论述可知,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违约救济则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本质上,违约救济是一种权利,是受害方在对方违约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受害方既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这项权利。违约救济具有资源配置的效益价值,其表现是对社会整体有限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违约救济的公正价值在于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维护违约补救措施的公平与秩序,进而有效地促进效益与公正的平衡,弥补效益单方面的不足。效益和公正是衡量违约补救措施具有终极意义的尺度。而违约救济的基本原则是:一、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限,一般不支持惩罚性的赔偿;二、违约救济仅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并不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方面损害;三、受害人可自行选择违约救济的方法。 第二部分重点论述违约行为的类型。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段,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根据违约损害的严重程度,又将违约行为分为根本性违约和一般性违约。现实当中,大部分的违约行为都是实际违约和一般性违约,也是人们通常所熟悉的违约行为类型。本文则主要围绕人们所不熟知的预期违约与根本性违约展开阐述。其中介绍了预期违约的制度价值以及国际、国内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根本性违约制度,文章主要通过横向对比两大法系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我国的根本违约制度的方式,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当今世界主流法律制度关于根本性违约的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对各种违约救济措施进行具体的阐述。首先简述我国及《公约》的规定,分析救济措施的种类。然后,分别具体介绍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请求交付替代物、保全货物、请求减少价款和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等各种违约救济措施。其中,重点对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三种救济措施进行阐述。具体而言,实际履行是大陆法系首选的违约救济方式,作为违约救济的一般原则。与之相反,英美法系则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例外的、自由裁量的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则是其首选的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是指违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财产来弥补对方经济上的损失,以救济由于他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主要采取过失责任原则,要求损害事实的发生,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原则上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法律则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不以违约一方有过失为条件。关于解除合同的救济措施,文章主要介绍了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通过横向对比两大法系、《公约》以及我国相关规定,全面阐述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原因以及法律后果。最后,本章还分析了各种违约救济措施之间的关系: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相互排斥。 第四部分结合实例,分析违约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本章选择了意大利萨思公司诉广东省顺德市某某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具体剖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措施在现实中的运用,使抽象的违约救济法律制度具体化,以加深对此制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