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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自然法思想从以阿奎那神学自然法为代表的古代自然法向近代自然法转变的过程中,16到17世纪初西方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事件——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却又经常容易被忽视的作用。研究其对自然法思想由古代向近代转变的影响不仅弥补了自然法思想史上的一块“空白”部分而且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理解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性格与方向”。 在文章的篇章安排上,引言部分将对本文的选题与意义予以说明,意在说明从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向近代自然法转变的重要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而指出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是这一转变的主要因素。为此,首先需要论证的是在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思想与近代自然法理论之间的不同是关乎自然法传统在属性、基础、和内容三个主要方面的根本差异。与此同时,基于思想家是生活在其所处的那个特定时空中的认识,还需要考虑到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运动的背景,其具体包括了教皇和教会对世俗的统治确立及其腐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世俗力量兴起进而引发教俗冲突的日益加剧,思想上理智主义与意志主义之间的争论。 在前述论证的基础上,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宗教改革与反宗教改革对自然法思想由阿奎那的神学自然法向近代自然法转变中所起的推动作用: 首先从自然法的属性上看,苏亚雷斯调和自然法中神的意志与正确理性的努力表明他在坚持自然法神圣性的同时也认为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世俗性;另一方面,路德对阿奎那式的神学自然法的批判以及对一种可能的世俗自然法的思考极大地推动了自然法思想的古今转换。 其次在关于政治社会的起源方面,宗教改革家路德将世俗政府的起源归结到神的命令的观点表明他对世俗政府的理解是“陈腐的”,与此相对,自然状态理论在反宗教改革者那里却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对于世俗政府的神圣起源思想的驳斥使得论证一个先于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成为必要,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源于人们的同意契约,同时,对于人的自然理性和基于其上的自然法之肯定性主张限制了这一同意契约的效力。 最后有关权利理论的讨论中,苏亚雷斯关于人法中有关财产、自由等权利的规定并不违反自然法和权利的本质是人的普遍性意志而非自然理性的论断,路德有关基督徒自由的论证都促进了自然权利理论的最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