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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主题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以赣中一个乡村为例进行说明。针对已有研究不能回答国家为何选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种次优产权,也不能解释这种产权为什么“模糊”、“残缺”的问题,本文循着费孝通等学者的思路,运用社会学,尤其是人类学关于财产与社会人的独特观点,既考虑法律制度体系,又考虑地方习惯权利体系,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提出一种新的解释。
笔者首先探讨了产权建构的嵌入性原因,认为国家出于效率考虑和应对市场的风险,选择了土地的集体产权。而这种集体产权事实上建构了一种共有财产关系,以集体共有土地为媒介,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独特的相互参股的社会人关系,导致了产权模糊、残缺的状况。本文还对这种集体产权的内涵进行分析,指出集体具有土地名义上的所有权。由于只有国家才有权变更土地的权属,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并掌握了最有效率的非农化经营的确定权,家户仅仅拥有土地的农业经营权,并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得以实现。在家户的经营中,集体产权应对市场风险的意义也得以呈现。
在各个时期,地方社群结构和习惯权利体系一直影响着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实践。特别是在当代,面对一个市场化的情境,传统的道义经济使家庭经营仍旧要顾及“公”、“私”的利益。集体土地所有制造成的产权模糊,也提供了地方习惯权利体系摆上台面的契机,为了争取土地的经营权,人们会利用各种地方文化资源,诸如神话、传说、血缘、地景突出土地专属人群的权益。而这类习惯权利体系的存在,也在表明经济系统仍旧要嵌入社会系统才得以发挥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主要目的在于说明,这种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其说是一种产权设计,不如说是一种独特的相互参股的社会人关系,是社会价值的体现。理解非西方社会的经济现象,尤其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需要重新审视经济学对于经济现象的看法,考虑嵌入性的意义。此外,由于中国社会中的个人所受到的羁绊,个人很难定位为经济学所强调的完全独立的产权主体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