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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在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伟大指引下,我国司法领域呈现四个法域鼎立的情形,这就带来更加纷繁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方面也带来许多的新课题需要研究和加以探索。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台湾地区现有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与台湾和平统一之后,这三个特别行政区将依照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实行高度自治,三个地区将保留原有的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港澳台三地将享有司法权的独立。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的交流日益广泛频繁,这样的形式就使部分犯罪分子利用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特殊地理位置,因此跨境犯罪活动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此同时,两地三地的相互涉及到的包括经济犯罪等案件也较之前大大增加增加,在我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相关案件甚至约占30%多,在部分的沿海城市和经济特区,这些案件约占40—70%。因为两岸三地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同,所以相关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些两岸三地间相互涉及的刑事案件时,在案件管辖权的界定与司法协助的方面就必然存有一定的问题。区际司法合作怎样在法律制约下以规范秩序的方向发展,是现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区际司法合作如何在法律制约下朝着规范秩序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区域刑事司法协助作是在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下不断加强中国大陆与港澳台三地刑事司法合作的最重要形式,打击两岸三地犯罪甚至跨国境犯罪方面所发挥的有益作用将日益明显,因此将不断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开展在“一国两制”制度下的两岸三地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对于指导我国一国两制下两岸三地的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具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在涉外刑事司法协助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与许多国家先后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条约和引渡条约,特别是在200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引渡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从零到有,逐步迈向规范性的发展特点。但是我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现状却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除了借鉴我国相关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条约的基础上,还需要在基本法层面上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规范,这不仅是我国法治完善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而且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接轨提供有力的支持。总之,两岸三地间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进行规范甚至立法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成熟。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具体程序的构建,要坚定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以及基本原则,利用现有的条件,克服实际的困难,依据客观事实现状,实际分析我国相关区际司法协助法律制度以及相关实践基础,剖析、解决问题,试就两岸三地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区际司法协助问题,从内地、香港、澳门、台湾互涉刑事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原则、对策以及我国现有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并以我国区际警务协作为重点,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及其具体构建方面进行阐述和粗浅探讨。希望此次不成熟的建议分析作为抛砖引玉之举,期盼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警务协助早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