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作为刑罚目的之正当性考察——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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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问题是刑法学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谓是整个刑罚理论大厦的基石。它的取向直接指导着刑罚的创制与适用。但长期以来关于这个问题,中外刑法学家却争论不休,有关刑罚目的的学术观点也众说纷纭。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报应是刑罚的应有之意。本文指出报应不应该作为刑罚目的,而应是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是刑罚的固有属性;且拟在简要评析相关刑罚目的学说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刑罚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其具体内容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指出二者在宏观层面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刑事活动不同阶段应该各有侧重。我国刑罚目的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般预防作用会在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减弱,更加注重刑罚的特殊预防,在刑罚层面上坚持人本主义,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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