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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指企业就其所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其产品之间的符合性做出承诺性声明。我国现行《标准化法》确立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企业的标准化主体地位未得到应有的确认,本应属于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企业标准化活动受到过多的行政干预。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备案制度的缺陷和弊端日益显露,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我国正在修订的标准化法中拟采用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制度,以确立企业在自身标准化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为基点设置规则,充分发挥自主管理和市场监督的功能并合理分配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制度在激活企业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产品发展、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以及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方面更具优势。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涉及健康、安全、卫生、环保领域的产品需要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在这些特殊企业产品标准领域仍应沿用备案制度。在自我声明制度下,企业有权选择是否进行自我声明;企业自我声明应具有主体适格的条件;企业应有权选择不同的声明平台,有权选择是否公开标准全文和提供附加支持性信息等;当然,企业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保证自我声明能够表达足够信息、保证所公开信息真实、合法以及保证自我声明具有持续有效性,自我声明在丧失有效性之前,企业不得予以更改、中止或者撤销等。而这些都符合ISO/IEC 17050-1:2004对自我声明的要求。当企业涉及产品不符合标准、虚假宣传、违约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依据其自我声明判断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