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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频繁革新以及不断的发展,这一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世界上部分国家针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纷纷进行立法进行打击,国际条约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工作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刑事法律加以保护的著作权的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但调整这一领域的相关刑事法律框架却没有进行相应调整。我国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是在新世纪以来陆续确立的,已形成了由著作权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刑事立法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升级,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日益频发,刑事法律作为公民合法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适用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并且新矛盾和新纠纷不断出现,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滞后。因此,必须对此做出相应的调整,本文拟从三个部分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缺陷以及相关域外刑事立法保护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刑事保护缺陷的应对措施进行论述。本文第一部分阐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现状以及相关刑事立法,笔者首先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现状的特点进行分别论述,主要表现为犯罪主体具有广泛性、跨国、跨境案件频发以及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其次分别论述传统意义上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现状与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立法现状,通过上文的论述,借此来更好地认识针对著作权犯罪的相关立法情况。第二部分首先分析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环境下新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新型作品类型等未纳入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内,著作权的保护应该是全方面的,对于新型侵权行为刑法应介入进行规制;其次笔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并探析了“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并不能有效的打击网络侵权;最后笔者就现行刑罚的设置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进行合理性分析,借此发现缺陷不足。第三部分笔者首先主要介绍不同法系即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在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相关刑事立法,主要介绍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国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刑事立法现状,进而分析不同法系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方面进行思考,借此可为我国日后进行相关法条的修改或者解释提供一定的参考;网络的发展给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带来了诸多的挑战,针对上文论述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出现的缺陷与不足,笔者将会提出相应的刑事立法建议,亦即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即将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等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完善网络环境下刑罚配置问题以及在网络环境下取消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