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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一项已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与适用的人权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从而获得了一项重要权利,使得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增强了刑事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同国家司法权力相抗衡的力量。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不清且具体内容仍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功能未能完全发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应对我国刑事诉讼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给与充分的重视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在立法与司法领域予以适当的完善。基于此,本文通过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以及俩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渊源与发展的相关规定,讨论该原则与相关制度的异同,深入分析我国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规定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不足,并对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同时,立足我国国情并参考国外相关制度经验,为最终在我国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本文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论入手,介绍两大法系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着重分析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现状及实施状况,揭示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重要价值,并提出若干对策性建议来完善我国刑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提出具体的可行措施,以待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最终确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