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司法中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适用较为普遍,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有关于此项制度的规定。我国也存在类似的规定,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这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该法第270条对原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正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是,当前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距离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尚有差距。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比相关国外较为成熟的制度规范,分析其利弊,取其精华,以此促成该项制度在我国的真正建立及完善,从而为实现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终极目标而服务。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该部分内容主要涵盖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涵义、理论依据,功能,旨在能对该项制度形成初步理性认识。第二部分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域外考察和比较。鉴于同一法系存在的共通性,所以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进行论述,包括英国、澳大利亚、美国、香港、奥地利、日本、俄罗斯、德国等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各自规定进行了若干方面的比较分析,凸显出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在该制度上所体现出的优越性。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推行现状及其评析,主要包括立法进程和制度实践中的三种模式表现,从理论层次过渡到司法实践,系统展示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同时在该部分,立法和实践中体现出的进步以及尚待完善的空间,都将予以释明,以此论证亟需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若干想法。包括提升合适成年人队伍的专业化,明确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及权利义务,设置专门的合适成年人管理机构,赋予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与社区矫正职能,健全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