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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良好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不断上升,越来越多新型的、复杂的经济活动出现,这些经济活动往往不是企业或个人可独立完成的,所以这些企业和个人往往会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和专业能力较强的个人来处理这些复杂的经济业务并管理相关的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并没有很强的约束力,这就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受托人随时可以使委托人产生财产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信用制度不断被侵犯,相关的犯罪行为形式越来越新,样式也越来越多。为了减少侵犯社会信用制度的行为,同时也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制、防范背信行为。背信罪的概念来源于国外,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还比较少,而且多数都是针对特殊背信行为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为了能够较全面的覆盖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背信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应该增设相关法律,对普通背信罪进行相关的规定,这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文章建议在完善特殊背信罪的同时,将普通背信罪增设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这样既可以弥补法益保护的漏洞,也可以推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文章的主旨是在对背信犯罪做出概念分析和本质分析后。进行与境外刑法背信犯罪的对比,总结我国背信犯罪立法上的不足,最后提出对应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