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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司法改革的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司法改革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彰显了国家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和信心。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确定了行动准则。湖北省是首批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Y市检察院作为湖北省确定的试点市级检察机关,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Y市检察院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核心目标,出台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方案,从改革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改革检察委员会运行、改革检察人员职责清单制定、改革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改革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五个方面开展了探索和实践。改革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新的办案组织新及新的运行机制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新的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提高了办案工作科学化水平,职责权限更加明确推进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发展,新的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正确用权促进办案公平公正,新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障检察人员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但是还存在的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不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不完善、检察管理与监督有欠缺、司法责任追究存在漏洞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运用人民主权理论和权责一致理论,以Y市检察院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样本,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现状进行思考和研究,对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结合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司法责任实践的经验和启示,提出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对策建议,即依据检察权属性合理设置办案组织形式和正确协调好新办案组织下的两组关系,以进一步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通过合理调整检察委员会功能定位和科学设置检察委员会议案定案标准和形式,以进一步完善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制定科学规范的监督制约清单和加强检察院领导自身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精确划分司法责任承担和优化司法责任承担的内容和形式,以进一完善司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通过以上研究得出的结论,希冀对今后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