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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超出核心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定,因不知法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传统的“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已经无法妥善处理实践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以及司法上改变了“不知法不免责”的立场,而我国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理论研究仍然局限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位置问题,与司法实践难以挂钩。因此,本文旨在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以期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罪责能为司法实践者所接受。第一部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引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时仍然在坚持着“不知法不免责”原则,该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知法推定,但随着法定犯时代到来,知法推定再难被接受,继续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只会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刑法理论中,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罪责已几乎成为共识,司法实践也理应发生改变。第二部分是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基本问题的厘清。回答“怎么做”之前先弄清问题“是什么”,是解决问题的一般逻辑。此部分解释了什么是违法性认识错误,并认为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内容界定为“刑事法规范违反意识”是相对来说合理的。着重探讨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问题,分析了故意说理论存在的不足和对责任说的赞同。第三部分在探讨解决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具体方案,并介绍了国外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经验,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问题在于平衡责任主义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而区分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规定认识错误只有在不可避免时才能阻却责任,就具有平衡两者关系的功能。第四部分则是着重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这种错误是否是不可避免的情形。认为在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应推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不存在认识错误),只有当行为人提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时才启动查证。对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的判断,提出判断标准应根据行为人的受教育程度、职业等个人情况划分出社会领域,再按该领域中一般人的认识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在具体判断时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知法”的机会,以及是否为“知法”付出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