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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高端投资目的地之一,美国拥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与先进的技术水平,并助力于中国企业在管理经验与技术进步的快速成长,赴美投资将成为今后中国企业“走出去”、“走上去”的关键一步,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赴美设立分支机构。然而近年来,美国经常以我国银行国外分支机构营业地为依据对国内银行总部主张长臂管辖,并利用证据开示程序对银行总部进行跨境取证,严重的侵犯了我国司法主权,也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巨额财务成本支出,在有关业务往来中面临更多法律风险。接受外国法院管辖并配合司法协助将面临我国法律制裁,如拒绝又将在域外被判巨额罚款,使银行在面临重重涉诉风险时在经营上举步维艰。鉴此,本文以古驰与中国银行案为切入口,在检索相关文献资源的基础上,结合法院的裁判文书,对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比较了中美两国在本案中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而产生的冲突并对相关冲突问题进行简要评析,最后总结了我国涉外立法需要重构与完善的地方,以便利更多企业赴美投资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案情回顾,分为两小节,介绍了古驰与中国银行案的基本案情并归纳了本文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评析,从中美两国基于各自的法律制度对中国银行适用的不同管辖依据出发揭示了本案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接着对本案美国纽约南区法院的长臂管辖依据进行评析指出了其长臂管辖的不合理性,最后进一步提出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协调本案的管辖权冲突。第三部分对本案的域外取证冲突问题进行评析,分别描述了中美两国依各自的域外取证制度在本案中的适用所产生的不同主张,然后结合本案案情对本案域外取证程序的逐个要件进行评析并提出笔者的看法。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反思,从立法层面对我国的涉外司法管辖制度和司法协助机制提出建议,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境外投资中能合理规避美国法院的管辖权,避免遭致美国的证据开示程序,降低引发制裁或其他贸易摩擦的可能性,从而减少涉诉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