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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处分原则为视角,分析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首先,对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的概念进行辨析,澄清概念上的模糊认识,指出审判监督程序中启动再审的基础是司法监督权,再审程序中启动再审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诉权,前者体现的是国家干预,后者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介绍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现状,为探寻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进行了历史溯源。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形成带有监督色彩的审判监督程序,多元化启动主体并存,导致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基础欠缺,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无法真正实现。其次,以启动再审程序的三大主体为途径,全面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多元化启动主体与处分原则的矛盾和冲突。即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提起再审,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引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却不一定能引起再审程序,这就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权以及法律监督权的扩张,违背当事人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同时进一步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反思,指出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在理论上存在的缺陷:一是程序设计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相悖;二是程序设计与民事诉讼体制的整体框架不相吻合。由于这些弊端的存在,致使一项裁判被多种主体以多种方式、几乎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予以冲击,使得司法资源严重浪费,司法权威受到影响,缠诉现象日渐严重,当事人的诉累因此加重,这些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谓的再审程序无限性的弊端。第三,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法国、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规定进行介绍,指出三国在民事再审程序规定方面的共同点:一是再审程序的性质是救济性程序;二是再审程序是一种规范的诉:三是再审程序为有限再审。第四,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正的再审程序谈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重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设想。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重新定位,摒弃建立在司法监督权基础之上,以对司法权进行监督为中心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当事人诉权基础上,以对当事人私权利益予以救济为中心的民事再审程序。在有限再审原则和再审之诉原则指导下,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并从再审之诉的提起程序、再审之诉的审查程序、再审之诉的审理程序三个方面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