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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自古就有,只是在工业革命前是局域性小规模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自我中心思想影响,人类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对自然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导致环境问题日益加重,在创造着巨大经济财富的同时,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臭氧层空洞等全球性环境危机不断爆发,已经严重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对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行深刻的反思的同时,也在积极的寻找有效的环境保护途径。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就已经认识到保护环境只单纯的依靠政府,把环境保护的生命放置在政府部门和官员手中的“行政万能论”的单向型运作并不能适应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公众参与的力量才是环境问题得以解决的途径。因此,公益诉讼得到提出并广泛的推行,在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起符合新时代需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使政府和公众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常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而且我国实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是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责任,与一般的公众没有关系,因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未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愈演愈烈。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普法的宣传,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得以提高,人们看到并深刻体会到片面的以牺牲环境利益而发展经济所带来的危害后果,北京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怒江水坝、松花江水污染、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立等与环境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面对生存环境的破坏,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空白,使公众找不到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公众希望能够在我国尽快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环境法的发展历史不长,很多理论问题都还在讨论,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其中之一,学术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解存在多种观点: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公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各种观点虽各有不同,但都是从现行诉讼制度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缺失即诉讼法进行改革,设计能使社会公众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笔者在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经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单从诉讼法角度来分析,还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身以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共同性分析,并依靠案例,采用实证和思辩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提出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设想。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的概述,明确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和制度价值。第二章以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英国和印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些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和启示。第三章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环境保护的现实情况分析传统诉讼模式对环境保护的不利,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为构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可行性。第四章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设想。通过对国内理论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的分析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缺陷,论述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设立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章是具体的立法设计。包括法律原则,原告起诉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几方面进行论述。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立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不断深入探索,本文希望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论述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提出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