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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管理事务不断增加,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能力与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井喷式出现正是行政机关为应对这一挑战所采取的措施之一。接着,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成为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制度的设立是法治的进步,对制度的深层次解读也为今后制度完善提供了方向。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大典型案例及其他案例样本的分析,以实证案例作为文章研究的基础,分析出当前我国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存在有限性,这一有限性在目前看来是明智且稳健的,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一制度的局限性将逐渐暴露,如何对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兴制度进行完善是理论与实务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九大典型案例以及近两年各地方法院的审判案例进行汇总和分析,探求法院的审查思路,并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提出可供制度改进的方向。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基于对案例的观察,阐明案例的来源与筛选标准,并对案例进行分类与图表化展示,观察得出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存在有限性,由此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制度的有限性主要以什么形式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在有限性的制度框架内对其进行改进;第二部分从当前立法入手,对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定位、审查对象的有限性、审查效力的有限性进行讨论,认为一并审查的应当注重“一并”二字,摒弃“附带”这一惯用术语。审查的对象也应适当扩大,以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判断其是否应当受审。审查后的效力需要发挥司法能动性进行加强。最后指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限性与加强对行政机关监督之间存在张力,需在对制度的改进过程中进行纾解;第三部分探讨了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基准和审查方法,认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其实也包含着合理性审查,具体可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内容、程序、立法目的等方面设立审查基准,对涉及行政专业领域的审查需要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尊重。并对法律解释审查方法、递进式审查或选择性审查的具体方法进行讨论。第四部分综合全文讨论的内容,提出了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可供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法院应承担释明义务、加强裁判的说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法院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查询平台以及从宏观角度加强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和合作关系,以上也是有限审查与加强监督之间张力的纾解方式,以期为改进一并审查实践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