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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权利”一词在公民心中不断生根发芽。各个领域内的权利在没有硝烟的碰撞中不断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但“保护是否完善”这一问题则成为了学界众多学者研究的热题。无独有偶,版权的刑法保护,尤其是网络科技催生的网络版权刑法保护则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长期以来,国人对于肆意出版发行他人之作品、随意复制他人之作品、恣意出租传播他人之作品等行为已然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虽然版权领域内的社会乱象如此,但不能否认公权力机关对于版权保护所作出的努力。在我国,据有关资料记载,版权保护自宋朝开始便已存在。国家公权力机关对版权的保护已经出台一些律令,并且将这些律令予以明文刊行。只是这种程度的版权保护,其效果微乎其微。网络是现代科技的产物,在封建旧社会下亦无法想象网络版权是何物,更无法言及保护的相关问题了。很长一段时间内,“网络”一词对于大多数国人而言尤有陌生二字加以形容,而网络版权之相关事宜更是如此。例如: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于版权的刑法保护便处于真空状态。直到1997年,这一局面才得到了真实有效的改善,但是对于网络领域内版权的保护仍然没有涉及。这一点问题的出现与当时社会所处基无网络科技的现实状况不无关系。再加之,国人长期受缚于“重公权力,轻私权利”的传统思想,版权的保护更是弃之敝履,网络版权保护的缺乏则更胜一筹。如此情状,我国现有版权刑法对于严重的侵犯网络版权行为无法做到定罪量刑合理化,甚至会出现放纵侵犯网络版权行为情形,这是一个文明法治国家无法承受的伤痛。针对我国刑法在网络版权领域保护的空白与网络版权现实需要相矛盾的焦点问题,本文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刑法典》中增加网络版权刑法保护的相关条款以规范侵犯网络版权行为,即完善我国版权刑法的相关立法。本文拟通过文献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案例、数据)等方法对相应问题予以深入剖析,将文献得到的理论与网络版权刑法保护的现实需要,通过逻辑分析良好的结合,以期达到我国版权刑法立法的合理目的。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想要得知的内容是,当前完善版权刑法的前沿困难以及各种完善版权刑法立法理论的优劣之处,从而构筑本文所要采用完善版权刑法的理论体系。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法,其目的在于为本文构筑完善版权刑法理论框架提供大量的正反面材料的有力支撑。无论是正面实证材料,还是反面实证材料均在说明我国现有的版权刑法无法满足现实版权刑法保护的需要。在得到了相应地理论与实证结论之后,本文拟通过逻辑分析法,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本文完善版权刑法的立法构想。本文第一章的内容是引言,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第二章的内容,讨论的是版权及网络版权的概述问题,其目的主要在于展示网络时代网络版权相关概念性界定问题。本文第三章内容,讨论的是我国版权刑法在网络时代所存在的种种不足之处,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我国版权刑法立法规范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矛盾以及为后文完善版权刑法提供相应地切入点。本文第四章的内容,讨论的是版权刑法立法在网络时代是否存在价值的,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完善版权刑法提供理论与现实的支撑。本文第五章内容,讨论的是在纳入网络版权之后我国版权刑法立法将如何具体的完善,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版权刑法立法提供立法建议。本文最后一章内容,讨论的是我国版权刑法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其目的主要在于激励我们将版权保护内化为自身道德,实现版权领域个人道德自律、行业自律。在网络时代,版权刑法的完善无法将网络空间中存在的侵犯版权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因而修改我国当前版权刑法的立法是解决网络版权侵害犯罪问题重要途径。所以该如何进行版权刑法的构建是修改版权刑法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然而,瞬息万变的网络社会让我们又不得不考虑立法的“弹性”问题。若这一问题得不到相应解决,各种网络的处理技术必将使得诸多(严重)侵害行为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