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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问题是中国现实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国市场化改革中的诸如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乃至全民素质的提高等等方面,无不与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但是,由于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各种信用缺失情况时常发生,甚至发展为严重的信用危机,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只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信用与信用管理的一般特性,借鉴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的经验,设计中国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以寻求解决中国当前面临的信用困境的途径。本文旨在从政府干预市场的视角提出如何构建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并最终为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本文具体内容由五章构成。第一章——社会信用管理的理论概说。本章作为全文展开论证的基础理论部分,首先从语义学的角度对信用进行了解读,分析了信用在道德维度、经济维度、社会维度与法学维度下的不同含义,探讨了信用的不同类型。其次,将社会信用界定为与国家信用相对应的,市民社会的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为获得自己当前所不具备的预期资本或支付能力所进行的信用活动的总称,体现授信者基于对受信者的信任产生的依赖、期待关系,反映为一种践守诺言的品行在社会活动中获得普遍推崇和遵守的社会状态。并由此引出对社会信用的特征分析,探讨了社会信用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与文化功能。再次,针对我国严重的信用危机,剖析了信用危机产生的历史文化原因、社会转型的特殊情境以及制度缺陷。最后,通过对道德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难以克服的论证,分析了单纯的道德力量和市场力量不足以进行社会信用的重建,并运用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理论揭示了运用政府有形之手对社会信用进行管理的必要性。第二章——社会信用管理的法律模式比较。当今发达国家都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但由于各国在传统文化、现实国情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这些国家的信用建设和发展模式不可能完全一样,形成了不同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本章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美国、欧洲国家、日本)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了其相同之处和差异所在。同时,对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上海模式、深圳模式、浙江模式及其他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模式进行了梳理,并就西方国家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模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了探讨。第三章——社会信用管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及作用发挥。在社会信用管理领域,政府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但政府并非唯一的社会信用管理主体,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职能正在日益体现。就政府的社会信用管理职能来看,政府的本质和市场失灵决定了政府管理社会信用的必要性。管理的边界,管理的成本收益衡量,转轨时期的特殊性,以及小心推行试错方法则指出了政府管理社会信用的方法。社会信用管理权的配置与制约,公众参与机制构成政府管理社会信用的实践保障。就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信用管理职能来看,本章主要分析了非政府组织管理社会信用的必要性、优势及存在的局限。最后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信用管理领域合作的基础、模式及路径进行了探讨。第四章——社会信用管理行为的法律调整。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是社会信用管理的三大支柱。征信是社会信用管理的基础性行为,征信信息可以反映被征信对象的基本信用情况,同时也是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担保的前提;信用评级是在运用和分析征信信息基础上对被征信对象的信用等级作出的主观判断,是衡量信用水平的重要形式;信用担保的开展需要借助征信与信用评级的结果,它已经从单纯的信用评价转化为信用增级的手段。本章就上述社会信用管理行为的法律调整分别进行了论述。征信是由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采取收集、分析、整理社会活动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料的方法,对其信用状况进行揭示,以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信用管理活动。本部分在对征信的含义和功能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对征信主体的架构方式进行了分析,界定了征信信息的范围,探讨了不同的征信方式,并就征信信息的质量管理问题、征信信息的使用领域、方式、期限问题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从强化被征信对象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明确征信机构的注意和警示义务,以及健全对信息泄露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以实现对征信信息的法律保护。信用评级是由中立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委托,采用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评级对象的履约能力及可信程度进行调查、了解和测评,并以简单、直观的方法标示评价结果的一种信用管理行为。本部分在对信用评级的含义及其发展历史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信用评级的微观功能和宏观功能,对信用评级市场准入的放任原则与认可原则以及准入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评说,针对信用评级业务中突出的利益冲突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以及信用评级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设计了相应的法律对策,最后就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模式和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剖析。信用担保是由专业化担保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以经营为目的的标准化的保证担保活动。本部分在对信用担保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担保的信用增级功能、风险分担功能以及信用调查义务转嫁的功能,探讨了国外信用担保的模式,剖析了我国信用担保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如何强化政府在信用担保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信用担保组织的运行管理,推动信用担保行业自律以及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水平问题提出了法律建议。第五章——失信惩戒法律机制之建构。建立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本章在对失信惩戒机制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通过对失信惩戒国外经验的分析,提出在征信的基础上建立信用预警、失信处罚、守信激励、严重失信淘汰以及信用修复的失信惩戒法律措施,最后探讨了如何构造失信惩戒的民事、行政、刑事及特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