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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5月5日颁行《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改造了固有婚姻传统、移植西方婚姻法律,确立了西方化的新婚姻法律制度。本文借助江北县地方法院诉讼档案史料,综合考察民国婚姻法律实践状况,以探求其司法运行规律,阐述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移植与法律发展。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引言。介绍选题、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梳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阐述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以此为基础阐明论题的研究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婚姻纠纷裁断的法律基础。自清末至民国,传统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至南京国民政府颁行《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移植西方婚姻法律、强调婚姻自主和婚约契约化、规定约定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倡导离婚权男女平等享有等,基本确立了西方化的婚姻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立法是婚姻纠纷裁断的主要依据,但婚姻立法中对落后传统因素的妥协和保留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第三部分,从诉讼档案出发:婚姻法律纠纷的类型化分析。江北县地方法院诉讼档案是分析民国婚姻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根据案由的不同,婚姻法律纠纷主要分为婚约纠纷和离婚纠纷两大类,此外也包括交人完婚、分产别居、同居、撤销婚姻及损害赔偿、确认婚姻无效、脱离夫妇关系等纠纷类型。通过分析婚姻法律纠纷的发生、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具体阐述婚约、离婚、夫妻法律关系等相关法律制度,以揭示“纸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之间不同的行为导向、司法机关的立场以及当事人的行为逻辑与价值取向,并试图还原社会变动过程中婚姻法律实践的真实面貌。第四部分,婚姻司法实践的特性。南京国民政府新法律下的婚姻司法实践,体现了移植新法律的近代性与婚姻纠纷传统性的矛盾、当事人的情理诉讼话语与法官依法裁断的违和感、女性主体一方的权利抗争色彩明显,其婚姻纠纷的司法解决成为主要解纷方式、调解亦发挥一定作用,但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是多元化的。新婚姻法律对旧传统的改造是显而易见的,冲击了固有的婚姻法律秩序,而移植的新法律与传统婚姻旧观念的调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第五部分,结语。论述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移植与法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