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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是刑罚中的一类,历史由来已久,它的诞生比自由刑要早很多。从世界范围来看,自近代起,财产刑在刑法体系中日趋重要,现如今,财产刑可谓除自由刑以外最重要的刑罚类型。在我国,财产刑的作用、地位亦不断提升。财产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方式的规定是否合理,直接决定财产刑的运转在适用中是否良好,继而关涉到可否实现财产刑的刑罚目的。因而,研究我国财产刑立法,优化财产刑立法,进而为司法实践准确适用财产刑,彰显司法公平与正义是十分必要的课题。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财产刑的概念出发,认为财产刑具有剥夺、赎罪、威慑和评价功能。第二部分以我国财产刑的立法现状为考量,提出了我国财产刑立法存在的问题。认为罚金刑立法缺乏单处罚金优先制度、立法类型各有不足、缺乏罚金刑的易科制度等问题;没收财产刑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范围过宽、没收财产类型的适用情形不明确、“部分没收”存在模糊性。第三部分巡视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财产刑立法。并在结合我国财产刑立法基础上,提出了于完善我国财产刑立法的几点启示,一是应当借鉴日额罚金制,二是应当尝试罚金易科制,三是应当减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率。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财产刑立法存在的问题,参考国外先进的财产刑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并以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为引领,公平正义为取向,提出了建立单处罚金优先适用制度,推崇日罚金制度,实施罚金刑与自由刑和公益劳动易科制度,并强调加大罚金刑的执法力度,提升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准入条件;健全没收财产刑立法,适当缩小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完善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的运用规则,优化“部分没收”的适用制度,进一步明确没收财产的范围及注意事项。唯如此,才能彰显我国财产刑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才能带来理想的司法实践,进而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