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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五条确立的遗产“特留份”制度扩大到“接受赠与”,充分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过,由于胎儿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存在争议,故各国法律通常不会以保护常人权利的力度来保护胎儿,因此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最严重的便是对胎儿生命权益的侵犯。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基于保护胎儿生命权益的人权精神产生的。文章从胎儿是否具有主体资格问题入手,厘清生命权和生命权益等相关概念间的联系和区别。在这一前提下,肯定胎儿为“法律上的人”,为胎儿具有生命权益找到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对两种典型的侵害胎儿生命权益的行为的法律规制,为我国在当前背景下,如何从法律途径保护胎儿生命权益,提供了宝贵借鉴意见。文章主要围绕三个部分构建:第一部分:胎儿生命权益的基本问题。首先对胎儿生命权益进行界定,引出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归纳胎儿生命权益的法律特征、总结侵害胎儿生命权益的情形,强调胎儿生命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介绍了胎儿生命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状况,分析不同历史时期生命权益保护的状况及立法司法特点,指出我国应借鉴其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理论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为下文的具体阐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胎儿生命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在立法层面的主要问题是胎儿人格权制度缺失;在司法层面的问题是侵害胎儿生命权益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和审判缺乏统一标准。同时分析了我国胎儿生命权益和女性堕胎权存在冲突这一具体矛盾。第三部分:完善胎儿生命权益保护的立法构想。第三部分是在上述两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下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胎儿生命权益提出的建议。首先考察美国和德国保护胎儿生命权益的立法现状,这两个国家在胎儿权益保护方面最具代表性,借鉴这两个国家经验,旨在为我国在保护胎儿生命权益方面开拓出新的道路。此外,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出发,提出了保护胎儿生命权益的具体措施,为有效保护胎儿生命权益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