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的主要途径,证券市场的公开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我国历经14年的建设里程,现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平披露因其固有缺陷已无法完全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传统信息披露方式被动化、模板化的弊端突显,使新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出现成为一种必然。2012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这一内容,即:“针对不同的上市公司及不同情况的同一类上市公司在立法、监管和实践中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要求,使其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不完全相同。”1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一次创新性的变革,其在追求实质公平的同时,更加注重信息披露效率,顺应当前市场的迫切需求和弥补了现行司法的不足,势必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但鉴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尚在初始阶段,差异化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补充,实务中依旧存在一定操作难题,相关配套制度也要进一步完善,方能满足现代化证券市场和司法实践的需求。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进行论述。首先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及其发展历程,并通过现实案例来引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并就其差异化的具体规定进行了重点分析。第三部分根据差异化信息披露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并对股票注册制改革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指出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需要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及广大投资者共同努力,切实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和效率,以保障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