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实现。纵观当今全球,食品安全领域问题频现,食品安全事故触目惊心。因此,确立食品安全权且将其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刻不容缓。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及食品技术、生物技术的进步是食品安全权出现的三大背景。环境污染通过对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直接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全球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如欧洲“马肉”事件,英国“疯牛病”事件、中国“三鹿奶粉”事件等等也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社会问题;食品和生物技术的进步也对食品安全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三大背景共同促成食品安全权的出现和发展。食品安全权在发展的过程中,其概念、性质和内容也开始渐渐明晰。食品安全权是指人作为人而应当享有的与生俱来的,能够无障碍地、有尊严地、可持续地享有安全食品的权利。食品安全权不仅是国际人权法意义上的基本人权,更是应由国际法保障的法定权利。食品安全权有着明确的内容,即充足食物权、食物安全信息权、食品自主选择权及食品安全救济权。充足食物权是食品安全权实现的重要前提,食物安全信息权和食品自主选择权是食品安全权保障的核心;救济保障权是食品安全权保障的后盾。食品安全权中的这四项权利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构成了食品安全权完整的权利体系。食品安全权是一项亟需得到国际认可的基本人权。随着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权的认识愈加深入,食品安全权的重要性愈加凸显,食品安全权也即将由一项应然权利转变为一项实然权利。联合国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联合国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和处理食品安全权问题。应在联合国中增设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专家组;其次,将食品安全权写入国际人权条约。现今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对食品安全的简单规定无法满足实践中食品安全国际立法的需要,因而在现有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增加食品安全权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就食品安全权缔结新的国际人权条约迫在眉睫;再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应督促各主权国家加快食品安全权的立法保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应在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形成食品安全权审查机制,各主权国家也应当形成自主报告制度,以系统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