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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产品质量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影响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地深入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显得越来越复杂,产品质量纠纷也越来越多。面对复杂的产品质量纠纷,严格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应该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从现实角度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文章第一部分着重阐述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况。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中,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才能确定责任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法》第三章重点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这里主要针对义务而言。判定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分为三个条件,包括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和产品缺陷。这从根本上区分了与产品责任在判定标准上的不同。第二部分着重对我国现存的对于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的理论观点进行论述,得出任何一种单纯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都存在着自身特有的不足的结论,这与立法制度应当顺应经济发展水平这一理论相违背。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综合责任原则。此外,在信息技术发展的今天,还应吸收新的成分作为辅助归责原则,如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和信息产品的信赖利益原则。第三部分通过对国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对产品责任的发展概述,得出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与国外的产品责任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而且我国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呈现二元性特点。我们应该从我国的实际角度出发,首先确立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其次,由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范围广泛,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担保责任与严格责任并重适用。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这部分对我国现存法律制度中归责原则的不足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提出了构建担保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对于产品责任的构建,本文提出应当在产品责任有关规定中明确严格责任原则。并将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销售者,这样有助于我国产品责任适用原则的统一。在完善我国担保责任制度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担保条件的规定,这样有利于规范生产者与销售者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担保条件的执行力度。结合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法律规定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从而使担保条件顺利实施。本文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内涵出发,说明了产品责任的实质是狭义的产品质量责任。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本文支持严格责任作为责任原则。产品质量责任的另一部分内容包括生产者与销售者对于产品质量本身应承担的责任,应当适用担保责任。所以综上所述,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应当构建担保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责任制度。我国新的《产品质量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旧的法律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必须使立法顺应经济发展的速度,这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性,也才能为层出不穷的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