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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生产方式和技术的改善,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在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这些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中,我们把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称之为纯生态损害,其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使生态环境遭受到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与破坏。纯生态损害虽然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精确的定义,但相较于传统环境损害,学者们对纯生态损害的特征在很多方面已基本达成共识。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人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的方法。然而一直以来,传统的环境侵权法侧重于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救济,这在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所涉及。而对于纯生态损害由于它仅仅被看作是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媒介,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只是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却忽视了对纯生态损害的救济。纯生态损害救济就是指生态环境本身遭受不法侵害后,强制环境加害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补偿、修复的制度。目前我国理论界很少有人关注纯生态损害救济的问题,即使有也是将纯生态损害救济局限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救济中附带加以考察,对我国纯生态损害的救济缺少专门的研究与立法。然而众所周知,纯生态损害的危害后果已不容我们所忽视,必须加大对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研究,努力构建并完善纯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本文重点阐述了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的相关理论,并对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的重视,并能够为以后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促进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推动建设美丽中国的步伐,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基本理论。首先,界定了生态损害的概念并对生态损害进行了分类,对生态损害与传统环境损害以及纯生态损害三者进行区分,把生态损害作为后二者的上位概念,传统环境损害与纯生态损害在生态损害之下平行适用。其次,把纯生态损害作为本文的研究基础,明确提出了纯生态损害的概念,并归纳与总结了纯生态损害的特征。最后,对纯生态损害救济、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以及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具体方式都一一进行了介绍,在此基础上追溯了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四个理论基础:生态平衡理论、环境外部性理论、生态安全理念、公平与效益理论。第二部分,国外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考察与借鉴。首先,考察了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的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情况,详细地介绍美国与欧盟纯生态损害救济的法律实践与社会化救济的现实情况。其次,指出二者值得我国借鉴的三点经验:有比较完善的纯生态损害救济法律体系;有纯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机制;建立纯生态损害的社会化救济机制。第三部分,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现状与不足。在这一部分,对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与不足、我国纯生态损害司法救济机制的现状与不足以及我国纯生态损害社会化救济机制的现状与不足都一一进行了介绍。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建议。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所在。在完善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纯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对于我国纯生态损害的司法救济机制,需要构建纯生态损害救济的诉讼与非诉两大方式;而对于我国纯生态损害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则需要在我国设立纯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与救济基金制度。本文的研究成果主要是阐述了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介绍了国外的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基本情况,梳理了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现状,分析了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不足,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完善我国纯生态损害救济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