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比较复杂,而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就更加复杂。我国当前刑法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共同犯罪中止条款。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有关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认定也是见仁见智,并没有在认识上达成一致,这也导致共同犯罪中止成立的困难,但是此类案件的出现率又比较高,这不仅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案时感到为难,也不利于法益的保护。我国传统刑法通说把“有效性”作为认定共同犯罪中止的要件,这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刑法规定和国情的,本文也主张以“整体完成状态论”中的“有效性”来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倘若以“整体犯罪完成状态论”中的有效性即“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原则认定共同犯罪中不同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显得过于苛刻,因为它并没有区分共同犯罪中不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比如没有考虑共犯关系脱离的情况,而我国立功制度也不能替代共犯关系脱离制度。共犯关系脱离最初是在国外出现的,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引入共犯关系脱离,因此遇到有关共犯关系脱离的案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只能以酌定量刑原则对待,对那部分脱离者也只能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也与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背离。共犯关系脱离可以有效处理个别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不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止,但是倘若在司法实务中依照既遂来处理又显得过于苛刻,造成罪刑不相匹配的问题。有不少学者认为是共同犯罪中止产生了共犯关系脱离,甚至将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看作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情形之一,事实上共同犯罪中止并不能涵盖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共犯关系脱离可以对共同犯罪中止的缺陷加以弥补,对那部分虽然为中止而付出真挚努力,但是最终没有成功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行为或者结果出现的共同犯罪人,提供了一条退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虽然两者有着不少的相同点,但是两者的不同点更多,即共犯关系脱离具有独立的法律性格,因此应在立法上对共犯关系脱离单独做出明文规定。笔者主张引入共犯关系脱离理论,应当以“相对脱离”的标准来界定其具体概念,探究了其成立的要件,并将“及时报警”行为也纳入到“尽到真挚努力”的考量之中。在量刑情节上,笔者主张将其设定为法定情节,具体量刑幅度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间设定。进而在具体立法上,主张对其单独立法,并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增加设立共犯关系脱离条款的建议和具体规定。本文以杨某等五人贩卖毒品案为例来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犯罪的问题展开研究。首先,案情简介。其次,主要结合共同犯罪中止理论进行辨析。再次,结合共犯关系脱离理论辨析。接着,对共同犯罪中止和共犯关系脱离关系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增设共犯关系脱离的立法建议。全文共五章。第一部分:案例简介。介绍“杨某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和审理情况,该案存在的主要争议以及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分析。第二部分:共同犯罪中止认定。讲述共同犯罪中止有关学说争议和评析,本人主张以“整体完成状态论”中的有效性来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其次是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以及根据其成立条件来认定杨某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第三部分: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介绍国外相关学说并加以评析,提出共犯关系脱离的条件,以及以该条件来对杨某行为是否构成共犯关系脱离进行辨析。第四部分:共同犯罪中止与共同犯罪的脱离的比较。着重讲述的是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进而得出共犯关系脱离的独立性。第五部分:本案反思:对案件的一个总结以及由本案引发的法律思考,通过分析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缺陷,结合国外关于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又由于我国立功制度的局限性,因而提出了增设共犯关系脱离条款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