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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符合刑事司法社会化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等一些司法新理念,现今已成为当代世界各国罪犯矫正制度发展和刑罚执行的总体趋势,在美国、英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成为刑事执行体系中主要的处罚方式。社区矫正是与收监执行相对的,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把内蒙古自治区列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省区之一。同年,决定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兴安盟和通辽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包头市作为试点城市开始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社区矫正的社会知晓率逐渐扩大等。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缺乏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缺乏社区矫正工作者人身保障制度、社区矫正工作的手段和形式比较单一等。从包头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这些问题中,可以看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同时,也要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体系、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化水平、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制度。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社区矫正基本理论及基本概况。该部分主要介绍社区矫正的界定(国际和国内)、基本特征、理论基础和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和现状。第二部分:包头市开展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该部分简要介绍包头市社区矫正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章立制的情况、矫正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包头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问题及深入剖析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进一步加强包头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从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增加社区矫正的形式和手段、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等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推动包头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