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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困扰世界上许多国家社会生活的问题之一,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如何更好地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目前大部分国家都以美英等国的立法为典范,将性骚扰立法模式建立在性别歧视的基础上,重视职业场所性骚扰的研究,忽略公共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性骚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也频繁出现,但是我国社会对于该问题关注度普遍较低,维权案例也很少。相比较其他国家的情况,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使我国公共场所性骚扰发生率远高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发生率,然而关于公共场所性骚扰却没能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我国法律对于公共场所性骚扰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这样一个普遍的问题却很难用法律的途径进行调整,受害者也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建立在性别歧视基础上的性骚扰立法模式已经逐渐凸现其缺点与桎梏,符合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立法模式将成为一种趋势。对于性骚扰的研究也不再局限于职业场所范围,将走向普遍意义上的性骚扰研究,公共场所性骚扰作为日渐凸现的社会现象逐渐引起了国内外一些学者的注意。遗憾的是,目前国内还未有专门关于公共场所性骚扰问题的代表性著作研究,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公共场所性骚扰研究就不重要。公共场所性骚扰对于社会生活的危害性超乎我们的想象,在公共场所经历过性骚扰的受害人,不仅是遭受身体健康的损害,更重要的是产生精神创伤,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受害人会因为性骚扰而感到沮丧焦虑,对周围的人猜疑、出现明显的心理和生理障碍,严重影响他们出行公共场所的次数,给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带来困难。本文通过借鉴国外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社会学观察,对公共场所性骚扰行为进行研究,包括对其法律定位、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厘清,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以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难等现实问题怎样解决等等提出相关理论建议,以期为公共场所性骚扰研究提供帮助,为构建立法模式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及为受害者提供一条法律救济途径而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