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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确定与交易的基础。但是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明确地、程序性的规则。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是建立在原有的不动产登记与管理混同的体系之上的,而行政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就同样会出现在不动产物权登记中,不动产物权登记中经常出现登记错误而给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带来巨大的损害。与此同时,不动产物权登记本身就存在缺陷,在承认其公信力的同时可能损害到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建立起合理的赔偿机制,使因登记错误而造成的损害得到有效的赔偿,保证社会的公平。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因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权利人与登记机构的纠纷就长期存在,而且问题也比较突出。物权法实施之后,虽然对登记机构的过错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仍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赔偿范围与标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权利人仍旧面临着得不到合理赔偿的困境,登记机构也面临着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而无所适从的情况。所以,十分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与研究,而要研究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就必须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效力、机构的设置和审查职责等方面入手.本文将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追溯历史、理论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与本文研究有关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基本理论和基本情况的概述。首先论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含义、性质、效力等,通过对不同理论的分析,试图寻找适合中国实践的理论支撑,其次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错误产生的原因以及错误的分类等,最后,简单地描述了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一些现实的情况。本章主要为后面的进一步深入讨论和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
第二章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本章首先对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进行了探讨,认为根据现阶段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设置和现实情况,其所承担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但随着机构设置改革的深入,应当更加贴近民事赔偿,这样更加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与此同时,归责原则也应当为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现阶段行政赔偿诉讼中的违法原则,其次,本章从赔偿请求人和损害赔偿的范围两个方面来论述登记机构赔偿责任范围的问题,最后,分析了不同错误情形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第三章分析了与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密切联系的两个问题,即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的设置和审查职责的问题。第一部分首先对具有代表性的登记机构设置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不同国家登记机构设置的一些共性,其次对我国登记机构设置的混乱现状与其造成登记错误以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困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机构设置改革的设想,希望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与管理职能能够独立,并最终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第二部分围绕审查职责的问题展开,比较了不同审查模式下的赔偿责任,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审查职责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提出了对我国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现实定位,并希望在此基础上对赔偿责任有新的认识。
第四章是笔者在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一些问题之后提出的几个完善的建议,主要集中在责任的分散与承担这两个方面,希望能够通过将登记错误的风险责任分散到各个登记参与者身上,从而减轻登记机构的负担,同时促使登记参与者共同防范登记错误的产生,另外,通过设立赔偿基金和引入保险制度,可以确保损害发生时能够真正得到有效的赔偿。